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3-049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 年 4 月 7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6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673.5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3.69 元。本次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7,161,626.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86,273,164.81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0,888,461.19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0SHA20316 号)。
公司根据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5 月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
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3,088.85 万元增加生产基地(新
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投资金额,2023 年 6 月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
址)建设项目
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
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
三、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过谨慎研究,在不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前提下,将利可君
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
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原因
目前,募投项目已完成主要工程厂房建设,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厂区道
路绿化等。鉴于公司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同时后续试生产、GMP 符合性检查
等尚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对上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
整,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具备持续稳定的运行与竞争能力。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不会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
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
施过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
过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
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