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
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
委员职务。
委员会下设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资料准备、会议组织与筹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
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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