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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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有权要
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
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统
计数据和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信息,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对公司内部信息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通过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书面提醒的方式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除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外,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
以上法律、法规、规则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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