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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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与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
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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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人员;
 (二)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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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未公开披露业绩情况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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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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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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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做好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等工作。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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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
后结束。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
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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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参观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当妥善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
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
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
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
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
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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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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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
载,同时予以刊载。
           第六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
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润和信雅达1号楼30楼;邮政
编码:310052。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投资者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投
资者咨询电话:0571-86602265,传真:0571-85286821,公司电子邮箱:
jygf@jysn.com。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工
作指引》等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则执行,并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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