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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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 名,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的洽谈、编制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
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
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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