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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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
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
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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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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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八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
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召集会议可不受前述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
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
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
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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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
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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