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圆股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
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
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3年12月1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09:15~09:25,09:30~11:30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5人,代表股份299,045,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992%。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人,代表股份1,000,5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赵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方光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方光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连长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连长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丁惠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丁惠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孙奉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王晓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王晓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叶剑飞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叶剑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方逸雯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04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方逸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见证律师:叶 菲
                          毛一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圆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