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福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发行人
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48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数量 223,491,75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4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813,509,977.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907,575.2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5,602,402.03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73
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扣除相关
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809,009,977.28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额进行的调整,本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拟投入金额 金拟投入金额
合计 335,132.65 134,064.18 80,560.24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54,721.63 万元置换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投项
目的建设进度,预计未来 12 个月剩余 25,838.61 万元募集资金暂时不会使用。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在确保不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
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
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发行人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人对公司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