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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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定以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五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将公告信息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
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
可转换为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
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
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
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
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
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二十七条出具的专
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决议;
 (二)达到披露标准的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的公告;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的公告;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
生变更;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十八)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一)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六)重大经营性、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七)重大投资行为;
  (二十八)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二)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
  (三十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
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
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发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
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报送与披露的未尽
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具体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金资源部
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拟写报告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
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
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事务。
  (八)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
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
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
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第七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权机构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3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
关资料。
  (七)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
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债务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
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
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等信息报告人应严格遵守该制度履行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二条 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
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有相应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八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
外,任何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而且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如下信息:
  (一)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可以推导出经营业绩的重大信
息;
  (二)与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利好或利空信息;
  (三)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
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
署聘用合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
                  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由于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予以废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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