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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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
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如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召集人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第
六条规定,重新选举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
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
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董事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
指标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述规定的内容
外,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如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
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
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
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
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15年。
  第四十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15年。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含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
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薪酬考核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其他委员会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配政策提出董事的报酬和奖励方式,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会议审议事项及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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