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76号
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
楼一号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89,105,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524%。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8,258,7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867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91,488,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7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17,364,3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19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0,670,338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670,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7%;反对8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4%。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0,670,338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670,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7%;反对8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4%。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16,538,21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662,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6%;反对8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92,109,51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23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13%;反对25,242,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23%;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92,060,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27%;
反对 25,291,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256%;弃权 12,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185,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7859%;反对 25,291,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2077%;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92,10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5%;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2,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的 86.8077%;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859%;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92,10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5%;
反对 25,152,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062%;弃权 109,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8077%;反对 25,152,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352%;弃权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92,10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5%;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2,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8077%;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859%;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92,10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5%;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2,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8077%;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859%;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92,099,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1%;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5,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6.8059%;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3.1859%;弃权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1%。
   表决情况:同意 692,10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5%;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2,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8077%;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859%;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92,099,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1%;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5,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3,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8059%;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859%;弃权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692,099,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4781%;
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98%;弃权 15,600 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23,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6.8059%;反对 25,249,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1859%;弃权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92,109,51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23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13%;反对25,242,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23%;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4%。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欧菲光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