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3-127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楼7楼一号会议室。
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票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17,364,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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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 689,105,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2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3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488,538股。其中:
同意票190,670,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7%;反对票8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9%;弃权票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9.5727%;反对票8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
的合计525,875,77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488,538股。其中:
同意票190,670,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7%;反对票8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9%;弃权票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9.5727%;反对票8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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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
的合计525,875,77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716,538,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票8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弃权票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9.5686%;反对票8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109,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95%;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113%;反对票25,242,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23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060,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27%;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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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7859%;反对票25,291,2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2077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102,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5%;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77%;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102,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5%;反对票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77%;反对票25,152,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352%;弃权票1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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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692,102,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5%;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77%;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102,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5%;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77%;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099,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1%;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59%;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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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102,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5%;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77%;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的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099,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1%;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59%;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099,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1%;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059%;反对票25,249,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59 %;弃权票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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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364,310股。其中:
同意票692,109,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95%;反对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86.8113%;反对票25,242,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的13.1823 %;弃权票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张儒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议;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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