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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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
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
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
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
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
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
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
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
应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
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
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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