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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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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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
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首席
执行官(CEO)、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委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委员。提名委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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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造成委员会独立董
事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的人员
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
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委员。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应当会同公司党委、人力资源部门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
才培养、选聘机制,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规划,加大高级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和
增加培训方式,使管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才选拔机
制,确定“以事择人、以岗定位、考用一致”的选拔原则,实现选拔方式的多样
化,包括企业内部提拔任命、竞争上岗、民主选举以及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提名委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顾问、首席执行官
(CEO)、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以及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提名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有权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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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首席执行官(CEO)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工作,及时向提名委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提名委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
决定。提名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提名委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提名委相关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负责外部人才遴选、建立基础人才库。小组组长
由公司党委副书记担任,小组其他成员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及董事会秘书
处组成。日常工作由党委工作部主办,其它部门协办。
  第十八条 提名委根据工作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相关决
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工作小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工作小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
 (三)提名委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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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小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首席执行官(CEO)
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向首席执行官(CEO)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提名委在履行职权时,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含电子
邮件)提名委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
议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会议由主任主持,提名委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须回避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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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人姓名;
 (三)代理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受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
其行使职权,由提名委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条 提名委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
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
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提名委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首席
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提名委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如有必要,提名委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其
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委员参加提名委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董
事会呈报。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
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决议及相关会议材料作为
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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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
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三十五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提名委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审议与董事、首
席执行官(CE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八条 发生本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
提名委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其他委
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
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提名委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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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第七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委员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
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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