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3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阮琦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
董事 7 人,实际出席 7 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提名钱维章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等进行了
审查,认为钱维章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合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候选人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对
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副董
事长、总裁辞职并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总裁的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
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钱维章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总裁人选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等进行
了审查,认为钱维章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合
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总裁人选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
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副董
事长、总裁辞职并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总裁的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
;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等
相关事宜。
以下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46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 46 条 股 东大 会是公 司的权 力机
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七)对
册资本作出决议;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不 超过 最近 一年 末净资 产百 分之 二十 的股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票;……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第 48 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第 48 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第 49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条规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报告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在二个月内召开。
告。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82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第 82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上海证监局及证券
所报告。
交易所报告。
第 85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 85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授权公司董
册资本;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之二十的股票;……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第 111 条 董事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
因维护公司利益需以个人名义起诉第三方的
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
生的全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30 条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
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
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第 131 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名独立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 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 上全职工作经验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关规定的人士)担任。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131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第 132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性; 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 133 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第 132 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系;
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系亲属; 女;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子女;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133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 134 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 134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第 135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年。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 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135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第 136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辞职,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中独立董事作占比例低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 136 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权:
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137 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告;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集。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1-5、第 7 项职权应当取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述第 6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由。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138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 第 138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责外,还应当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立意见: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联企业提供资金);
第 139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的事项;
项;
诺的方案;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形式之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 140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第 139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 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不得干预其独立
工作条件,并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 141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第 140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露的其他利益。 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第 147 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第 146 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与考核、风险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专业人士。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
订。
注:上述“……”为原制度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中,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和修订后的治理制度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同意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二)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
的议案: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