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新天绿色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
事)、技术和业务骨干,未包括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安排。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形成
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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