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雷
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发行人”、“公司”)已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7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
“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雷曼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公
司截至本次发行股票申请上市日仍符合发行条件做出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
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为6.59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于6.48元/股。
因此,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没有违反
《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认可的情形;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已取得相关项目备案,符
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系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特定的发行对象为通过竞价
方式确定,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
价格为6.59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
于6.48元/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
规定
(一)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
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
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三)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
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
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
性支出。”
经本保荐人核查,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的规定。
(二)发行数量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
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经本保荐人核查,公司本次发行70,000,0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349,510,030股的30%,即104,853,009股(含本数),符合前述规定。
(三)再融资间隔期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
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
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
上述规定。”
经本保荐人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
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
“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四)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
书》第八条规定,
“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
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
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
定为财务性投资。……(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
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经本保荐人核查,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前述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的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学森 杜晓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