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股票代码:00092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FUX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 1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名:
谭少群 冯东兴 张 景 赵 曼
田志龙 吴德军 谭奇材 冯俊秀
肖永超
全体监事签名:
李 俐 肖建明 李勇方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慧芳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释 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福星股份、发行人 指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指
象发行 股票的行为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以人民币认购及交易的福星
A股 指
股份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发行方案 指
行方案》
控股股东、福星集团 指 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汉川钢丝绳
指 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
厂
银河证券、保荐人、主承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实施细则》 指
细则》
股东大会 指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因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 34,338,538 股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决议同意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
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48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
(众环验字(2023)0100072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17:00 时止,银河证券累计收到福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资金
总额人民币 813,509,977.28 元。
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出
具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众
环验字(2023)0100073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止,福星股份
向 特 定 对 象 实 际 发 行 A 股 股 票 223,491,752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05,602,402.03 元 , 其 中 新 增 股 本 人 民 币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64 元/股,发行
价格为基准价格的 1.00 倍。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23,491,752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
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274,495,180 股),且发行
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13,509,977.2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 7,907,575.2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5,602,402.03 元,未超过公司董
事会及 股东大 会审 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注 册的 最高募 集资 金总额
根 据 已 报 备 深 交所 的 发 行方 案 , 本 次发 行 募 集 资金 总 额 不 超过 人 民 币
集资金总额。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鹿秀物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
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23,491,752 813,509,977.28 -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发行
方案》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对象名单》,其中包括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4 家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7 家证券公司、11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决议公
告后已表达认购意向的 31 家投资者,合计 103 名。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T-3 日)向上述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发送了《湖北福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自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3 年 12 月 18 日)前,
新增意向投资者 9 家,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新增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
认购邀请书。新增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自 2023 年 12 月 18 日-12 月 20 日追加发行期间,新增意向投资者 3 家,保
荐人(主承销商)向新增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新增投资者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
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工作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 12:00 结束,发行价格确定
为 3.64 元/股。因发行认购不足,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启动追加发
行,追加发行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2:00 截止。
本次发行的总体认购情况如下:
是否足额
序 申购价格 报送材 是否有
投资者名称 申购金额(元) 缴纳保证
号 (元) 料方式 效申购
金
一、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3.73 50,000,000.00
有限公司 3.68 80,000,00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3.85 47,660,000.00
公司 3.66 90,860,000.0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 3.73 50,000,000.00
有限公司 3.68 60,000,000.00
二、参与追加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
公司-立华定增重
阳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鹿秀物 现场
华私募证券投资基 送达
金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223,491,752 股,募集资金总额 813,509,977.28 元,未超
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
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
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为 3.64 元/股。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鹿秀物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
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23,491,752 813,509,977.28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三)
经营范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55,903,846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经营范围 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获配数量(股) 32,791,208
名称 黄立权
投资者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 4403011972********
获配数量(股) 27,472,527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注册资本 890,461.0816 万元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
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获配数量(股) 21,978,021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
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17,032,967
名称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第 1 座 18 楼 1804-1807 室;Units 1804-1907,
住所
Tower 1, Lippo Center. Admiraltv.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 闫峰
注册资本 3,198.00 万元
经营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股) 16,483,516
名称 苏桐
投资者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
身份证号 1307031989********
获配数量(股) 13,736,263
名称 UBS AG
企业类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住所
Basel,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 房东明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经营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股) 10,164,835
名称 张明远
投资者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山东省泰安市
身份证号 3709111990********
获配数量(股) 8,423,076
名称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 号 3 层 301F
法定代表人 么博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 (未经金融监管部
经营范围 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8,241,758
名称 朱蜀秦
投资者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
身份证号 5119021977********
获配数量(股) 4,120,879
名称 谢恺
投资者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
身份证号 3101011988********
获配数量(股) 3,021,978
名称 刘福娟
投资者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
身份证号 3702121972********
获配数量(股) 2,747,252
名称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国融金府机电城 A 区 4 幢 1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政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项目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和期货)、投资管理、企业管
经营范围 理咨询;其它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1,373,626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
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出具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
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
的信息披露。
(三)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中资产管理计划均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产品备案证明,
前述公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
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
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金产品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四)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
《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
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物华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14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
(五)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承诺本次
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
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
综上,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
金来源及相关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保荐代表人:袁志伟、王斌
项目协办人:宋玮楠
项目组成员:戚桓瑀、孙德全、刘乐粮、韩丰锴、彭韦一
联系电话:010-80927301
传真:010-80929023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孟令奇、杜丽平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中审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定超、吴玉妹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中审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定超、吴玉妹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限售流通 A 股
A 股流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18,264,880 34.78%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限售流通 A 股
A 股流通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合计 452,375,331 39.74%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23,491,752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福星集团仍为公司控
股股东,汉川钢丝绳厂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
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有效增强,为后续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
风险的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对
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优势。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
理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但随着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
股权结构更趋合理,进而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
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
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
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新的关联交
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
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8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
要求,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
案。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
承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福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充分
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
《申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等发行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了认购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项目协办人:
宋玮楠
保荐代表人:
袁志伟 王 斌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孟令奇
—————————— ——————————
杜丽平
——————————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为众环审字(2021)0102232 号、众环审字(2022)0112215 号、众环审字(2023)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
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
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
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定超 吴玉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用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
(报告编号为“众环验字(2023)0100072 号”“众环验字(2023)0100073 号”)
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
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
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
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定超 吴玉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
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27 楼
电话:027-85578818
传真:027-85578818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书》之盖章页)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