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人”)作为兴通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规定,对兴通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兴通股份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之
一陈其龙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数量
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8,400 万股(含 8,400 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 112,42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陈其龙的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购协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与陈其龙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
鉴于陈其龙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陈其龙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信息
陈其龙,男,197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入选“2020 中国航运名人
榜”,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十六届福建省优秀企业家、第八届理事会常
务理事。2002 年 7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宁波长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部副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1 月,出国留学;200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泉
州市泉港兴通船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担任莆田兴
通报关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泉州兴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泉州兴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兴通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兴通海运(新
加坡)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二)关联方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诉
讼或者仲裁等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陈其龙诚信状况良好,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
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披露
的《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陈其龙
(二)主要内容
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持股比例超过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乙方认购的甲方本
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乙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乙方认购的甲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及
/或上交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前述发行结束之日确定为本次
发行股票上市当日。”
本补充协议与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
定的,仍以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
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
值。陈其龙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
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
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
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
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兴通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人对兴通股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