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资料进
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陈其龙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拟与陈其龙就认购协议的相关事宜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陈其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且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陈其龙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构
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认可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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