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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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
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时说明原因并提出
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投项目
不得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方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应由需求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
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
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八)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九)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
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
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如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
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
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办法第十九条的程
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
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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