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已经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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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备保护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安全的管
理能力;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
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
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选聘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工作,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按照采用的选聘方式对选聘过程
进行监督;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及相关要件后,提出选聘事
务所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
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
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
部)于审计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
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
上 不 超过 8 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
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
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
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
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
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
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
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的;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审
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选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审工
作,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改聘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
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第三十
四号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要求的公告格式披
露相关信息,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拟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拟续聘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三方
面内容。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对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选 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 二 十 八 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泄露公司信息和商
业秘密,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约定等,有违规、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董事会应
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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