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 航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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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题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事前认可事项、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建议
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
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也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充分、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七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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