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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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的质
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三)公司财务部门;
 (四)监事会;
 (五)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不再另外执行调
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无法继续按照约
定履行义务;
 (五)公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致使公司所聘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委任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除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拖。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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