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
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下
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
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
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
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内审部每年根据审计计划实施需要独立编制审计费用预算
上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各单
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履
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被审计对象资金
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
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
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
进建议,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及
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二)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
复。
第十三条 内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事
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
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监督检查和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
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安全。
并定期核对。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款项
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
的帐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五)帐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六) 对公司经营计划、 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年度财务成
本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
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 在会计报
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
否准确等。
第十九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流动
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
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采购、营销、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
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
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
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
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
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实施
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
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当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
位或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
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
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
步核实、研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
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自接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
后,应当在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
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
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内部审计过程记录;
(四)内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旁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
价。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
事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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