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披露。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借款、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一)下列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拟进行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完成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以及第四
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财务
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并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每
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
限。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二) 董事长;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 监事会;
(六) 总经理。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
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
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书面送达、电话、邮件、微信、传真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任职期间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董事,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
审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
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
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按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按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备案。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