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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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
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提名
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
天应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
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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