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
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
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议案建议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然后签发立项意见书、
备案,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
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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