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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闻泰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闻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与《闻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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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有关中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及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闻泰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
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平福路 188 号 4 号楼 B 座
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规范性文件、
《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共 3 名,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为 24,716,850 张,占公
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28.74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
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发生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19,348,01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总张数的 78.2786%;反对票 5,368,84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未
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21.7214%;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且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
基于上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