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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两名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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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
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
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方式。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交易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46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343,23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 4,362,400 股,下同)的 16.90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946,13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18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4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97,09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1.4855%。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和表决程序
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未出现会议
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见证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09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150,49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590%;反对 2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7%;弃权 17,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077,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131,39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552%;反对 2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8%;弃权 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规定,虽然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
师见证,上述事项不影响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由此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