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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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作为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
续担任的成员。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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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
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 2/3,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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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制
定与实施,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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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
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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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
  第十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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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
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提议可要求召
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
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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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
备,并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八条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
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 7 -
责任。
 第三十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三十三条 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情况
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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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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