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
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董事会编制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形式、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改进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募集资金
管理、关联交易决策、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均建立了相对完整、严密、合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完整地查看了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准确地反映
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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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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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纪昌 赵 敏
徐荣桥 金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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