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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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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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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