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
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经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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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该委员的实
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
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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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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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
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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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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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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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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