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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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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粤海永顺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互 联网 投票 系统 投 票的 时间 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荣利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 269,672,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48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 20,087,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03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审议<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89,585,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
反对 17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289,578,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3%;
反对 18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289,584,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5%;
反对 1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平
经办律师:
罗皓雯
钟益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