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 山东华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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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鹏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独立董事职责和工作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独立董事拟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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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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