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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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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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352-2 号
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
   ”)。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声明: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或“《股
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
议联系方式等。
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浙江
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 1000 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披露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
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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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29,423,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1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以上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远程通
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
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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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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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
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9,413,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2,2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9%;反对 5,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0%;弃权 4,5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表决结果:同意 229,413,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2,2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9%;反对 5,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0%;弃权 4,5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9,413,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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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2,2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9%;反对 5,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0%;弃权 4,5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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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孙哲丹
                       承办律师:
                                    郝   岩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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