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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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秘书
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案。
 第十二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
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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