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8 证券简称:天亿马 公告编号:2023-146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
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亿马信息科技”
)基于经营需求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
头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实际控制
人林明玲、马学沛提供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6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向公司或子公司收取
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马信息技术”
)基于经营需求向南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实
际控制人林明玲、马学沛提供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300 万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向公司或子公
司收取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称“香港天亿马”)因经营需求向南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
受实际控制人林明玲、马学沛联合提供的无偿担保。本次实际控制人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向公司或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或子公
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事项属偶发性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无需经过行政许可。
(二)审议程序
该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通过,全体
独立董事发表了审核意见并同意提交至董事会会议审议。该事项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林明
玲、马学沛、马淦江回避表决;并于同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持续督导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发表
了核查意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17 条第(二)款,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表人、
董事长,持有公司 19,391,82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4%。
林明玲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与马学沛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 4,246,1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32%。
马学沛先生与林明玲女士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亿马信息科技、天亿马信息技术、香港天亿马
根据经营需要向南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实际控制人为实
际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实际控制人马学沛、林明玲夫妇提供担保未向
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授信额度为各子公司可使
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具体融资金额及担保金额将视子公司生产经
营对资金的需求来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一
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和/或各类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
或业务申请书等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类文件)
;本合同双方约定的、
同意纳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在先债权相关文件(该等文件项下
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相关债务均纳入担保)
;前述所列文件的后续修
订、补充或变更。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承诺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
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垫付的税或费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偿,则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二
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和/或各类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或业务
申请书等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类文件)
;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同意纳
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在先债权相关文件(该等文件项下所有债
务本息及其他相关债务均纳入担保);前述所列文件的后续修订、补
充或变更。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承诺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
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垫付的税或费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偿,则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三
公司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和/或各类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
或业务申请书等在内的其他债权债务类文件)
;本合同双方约定的、
同意纳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在先债权相关文件(该等文件项下
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相关债务均纳入担保)
;前述所列文件的后续修
订、补充或变更。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承诺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
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垫付的税或费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偿,则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可满足其资金需求,有利于其生产经营。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玲、马学沛为该事项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有利于子公司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
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接受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无偿担保的
余额为人民币 1,091.01 万元。除本次关联担保及前述担保外,公司
未与该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七、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及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经对本议案的充分了解和事前审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实际
控制人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可满足其资金需要,
有利于子公司的资金周转、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实际控制人林明玲、马学沛为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解决了子公司申请信用
额度需要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事项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发展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本次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
;
(二)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
;
(三)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
会议决议》;
(四)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五)
《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一、之二、之三。
特此公告。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