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称《股票上市规则》)、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
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
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的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交所报
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
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交所可以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
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
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在被收购情形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
据工作需要或者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审议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记录上签字
则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
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五)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六)会议议题;
(七)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八)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
人姓名);
(九)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
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
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的有关规定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
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工
作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
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
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支持和协助。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
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
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必要费用。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超过”、“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