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规范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书)
,优化董事会成员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董事会未作调整的,视为连任。
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委员进行调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
及多元化方面),并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及就任何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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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 对董事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审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性),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七)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
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多元化政策”)及于企业管治报告
内披露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检讨多元化政策及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以确
保多元化政策符合上市规则并行之有效;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
事候选人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时,应提供该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及其
它材料,由提名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
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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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并草拟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五十日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日之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会议,书面议案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生效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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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听取外界独立人士的专业意见, 如有必要,可邀
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
签名;会议纪要由公司提名委员会秘书长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或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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