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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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该项职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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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的情形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
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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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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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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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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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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