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福建南王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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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处广泛物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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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色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供相关建议及人员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反馈。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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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
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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