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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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
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
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
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
评规〔2021〕17 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等文
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
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及子
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
下简称“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等
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金融
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各公司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
衍生业务。
     第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及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
慎原则,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
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
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
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负责统一制定金融衍生业务
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核准资质、审批预算、组织监督检查
等各项工作。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操作主
体”)负责本级及下属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具体执行,并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建立健全
本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是本级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
任主体,负责本级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
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
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为公司财务总监。资产财
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提交审核本级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
业务的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主管单位批
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提
交上级和监管部门,监控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情况,对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预警并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负责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集中审核管理。日
常金融衍生业务开展的财务人员均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派驻,
发挥公司集中审核职能。
  第六条   各子公司是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负责规范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内部审批、交易操作、签订交易合同、定
期报告等各项工作。子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
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并严格遵
照执行。制度需具备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
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
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二)各子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授权审批
交易部门中交易人员名单及权限。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
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
位分离的原则。
  (三)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要
求,开展定期轮岗和培训,其中交易人员原则上至少六年轮
岗一次,金融衍生业务专业讲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员职
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批。严禁公司负责人直
接操盘。
  (四)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子公司,需设置独立的风
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分别负责风险监控、交
易操作、资金及合规监控。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
主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子公司应设置单
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
较小未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子公司,应严
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五)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业务
决策小组(或类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子公司套
期保值项目的总体计划;监督与调整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
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负责日常期货总体风险管理
及总量与资金控制。
  (六)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子公司,应对从事期货业
务的各相关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识别、评估金融衍生业务面
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交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
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和执行情况等报告时,相关决策应严格
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及子公司需逐级经本公司董事会或
相应决策机构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经党组织研
究讨论。
  第九条   金融衍生业务交易人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各
子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
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
规操作风险。相关人员应格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
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方案以及建仓指令、价格、仓位等具
体数据。
           第三章   资质核准
  第十条   各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需向公司提
出资质申请,公司统一向主管单位申请资质核准,经主管单
位核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未取得金融衍生业务开展资质的子
公司不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主管单位管控线、连续三年
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
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
改完成后,需重新上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恢复。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
性论证。公司汇总资质申请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
将可行性论证材料(见附件一)与公司董事会决议一起报送
主管单位,待主管单位批复后方可开展。操作主体业务资质
核准事项需变更时,须重新提交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
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
工具、场所等。交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
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公司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
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
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
业务的,需单独向主管单位申请授权。
          第四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
管理,应编制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
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的审批内容应
当包括:根据年度实货经营规模预计的年度套期保值规模、
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含保证金在内的资金占用规模、止损
限额和亏损预警线等。
  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
商品,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
模的 50%,
      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的 50%,
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务规模相
匹配的范围内。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操作主体、不同交
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
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
线交易。
  第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公司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
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报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第五章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金融产品必须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
础,以锁定汇率、确保贸易利润、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货币类金融产品的叙做必须要在
公司认可并备案的合作金融机构实施,不得与非合作的金融
机构直接操作任何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应结合业务情况及时锁定汇率,所
有的汇率锁定操作必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
  对于单机类出口业务,汇率锁定比例至少要达到已确定
订单规模的 50%以上,并且不得超过审慎原则下相关业务的
预计收付汇额。
  对于国际工程类业务,应合理选择结算货币或加列避险
条款作为汇率避险的措施,并考虑使用合同结算币种进行融
资以作为汇率风险辅助对冲手段。
  第二十条    远期类外汇产品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期,有确定的远期业务合约的除外。掉期类外汇产品如匹配
借款合约的,应与借款合约金额、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操作主体基于业务实际发起需求申请,申
请内容应包含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类型等要素。申请按照
各子公司具体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提交至公司资产财
务部。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复核、审批。审批同意后,资产
财务部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人员选择银行开展交易。交易
完成后向申请部门反馈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应定期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总部
报送金融产品持仓明细表,报告在手订单规模、持仓情况、
敞口情况、持仓均价等,公司资产财务部及时监控持仓信息,
确保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开展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
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持续跟踪和分析金融市场走势,并及时
提出汇率操作的原则意见供业务部门决策。同时资产财务部
应对操作主体叙做的金融产品实施全面监控,确保公司整体
金融风险切实可控。
  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情况时,公
司资产财务部应及时提示风险。
  第二十五条    操作主体财务部应严格规范金融产品操
作及会计内控流程,统筹做好资金安排,如期交割,避免违
约。对于相关金融产品应指定专人交易,并在合作的金融机
构明确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
     第六章    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
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及运费波
动等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期货操作应在
公司核准的交易平台或机构实施,选择简单期货交易工具进
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操作主体只能以主管单位批复的授权公
司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
义)及第三方账户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十八条    操作主体开展期货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
金风险管理。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
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
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操作主体期货操作事前应有完整明确的
套保方案。业务部门提出套保意向和方案,提供现货业务情
况和期货套保计划。操作主体期货业务决策小组需对套保方
案进行审批,审批后报资产财务部复核、审批。
  第三十条    审批通过的套保方案由操作主体期货交易
小组执行,交易员根据批准的策略进行交易。资产财务部依
据批准的套保方案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金调拨
和资金头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持有期货头寸期间,操作主体期货交易小
组以台账形式及时通告相关人员,跟踪测算资金风险和保值
头寸价格变动风险,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如因市场波动需要追加保证金,需按操作主体追加保证金审
批流程审批。
  第三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严格依据批准的期货方案进
行资金调拨。平仓结束后,需及时调回资金。
  第三十三条   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
同规定的时间。必要时,套期保值工具可以进行移仓(展期)
操作。但应制定移仓计划,移仓过程视同加减仓管理,重新
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报告
制度;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
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操作主体经营
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
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均需严格按照操作主体
规定程序操作。
            第七章 报告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机制
  (一)公司于每季度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上报金融
衍生业务报告,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应当进行“零申
报”。
  (二)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每季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期货分
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执行情况、期货总体持仓(品种、
规模、时间)及相应的现货规模、损益情况、保证金规模、
套保效果评价等;每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公司上报年度期
货业务执行报告,并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三)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期货业务开
展情况报告;每年度终了 30 日内完成期货业务年度报告,包
括业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套期保值效果等,并申报
核定公司下一年度计划。
  (四)公司期货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均需履
行内部程序,经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七条   异常报告机制
  (一)操作主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风
险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
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时,应于 12 小时内向主管单位报告,并
持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应先口头
报告,并在 1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
件概括、产生影响、亏损原因、货币现金价值或商品现货价
值、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三十八条   披露机制
  (一)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套期保值项目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
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
检查力度,公司审计、纪检巡查、法律、财务等部门应结合
内控工作,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持续有效监督检查。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并
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
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并暂停该
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整改问责。恢复开展业务
的,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
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
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
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业
务,存在瞒报、漏报情况,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
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机构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办法》(苏美达股份〔2023〕48 号)同时废止。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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