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3-080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85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数量 93,206,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8%。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为 : 同意 817,685,710 股,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079,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812%;反对203,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7%;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52,419,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29.8159 % ; 反 对 65,468,8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52,419,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29.8159 % ; 反 对 65,468,8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17,878,3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271,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77%;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