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118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09 号”文核准,弘元绿色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采取优先配售和公
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470 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期限为 6 年。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47,000
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462,735.8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2,446,537,264.16 元。
截止 2022 年 3 月 7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000129 号”验资报
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简称“弘元新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百货大楼支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
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滨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 10GW 单晶硅拉晶
无锡洛社支行 及配套生产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营业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百货大楼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高新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
注:公司已办理完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8110501011901921912)、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110302112920115043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 洛 社 支 行 ( 78150122000089230 ) 及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分 行 营 业 部
(12550000001838118)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
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上述专户
注销后,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继续有效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百货大楼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 10GW 单晶硅拉晶
包头分行高新支行 及配套生产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