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
对公司内部董事及总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即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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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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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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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六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并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
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
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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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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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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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
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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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
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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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三十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
署。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对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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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十七条 专门会议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四十八条 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并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独立董事每次只能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独
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
第五十一条 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专门会议应审议下列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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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事项,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讨
论: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制定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十六条 专门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其他人员须
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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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