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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晶
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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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
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
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月 2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东代理人共 2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6,28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1的 25.3221%。
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4,467,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3563%。
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570,954,432 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31,439,687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39,514,745 股。下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计划的议案》;
(3)《关于修订〈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就上述第(1)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