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 丽岛新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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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丽岛新
材 2023 年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邱刘振、邓超
  (二)现场检查时间
  (三)现场检查人员
  国泰君安:邱刘振、吉安妮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丽岛新材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丽岛新材建立了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三
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内部
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
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丽岛新材制定了完整的信息
披露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考察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丽岛新材在资产、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等方面独立性良好,公司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方面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没有异常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
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看了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丽岛新材募集资金均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并与相关人
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丽岛新材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
权限和决策机制规范,并能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公司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和财务报告,对
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
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丽岛新材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受行业下游需求及
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同比下滑,但公司业务仍正常运转,主要业
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现场检查人员提示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及投资效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
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丽岛新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
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
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刘振          邓   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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