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机制,更好地维护中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藏格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藏格矿业股份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制度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规则》所规定的专门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 审议程
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定期会议应当在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不定期会议应当在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的,会议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面授权委托应最迟不晚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每名独立董事
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通过。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必要时,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应当提前通知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可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加
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时,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审议职权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